首 页集团简介服务项目组织机构执业资质集团动态行业新闻政策法规专题分析客户天地联系我们

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时间:2005-8-18 16:07:43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Copyright 2003 jwcpa.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经纬会计集团 版权所有
电话: 0371-65861598  65861898   传真:0371-6586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