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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规定的批复



『字轨文号』深国税办转字[2004]184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122
『时效性』全部有效
『期号』200411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4.04.13.国税函〔2004〕49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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